安全生產法——全文(2021版,9月1日生效)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這次修改決定一共42條,大約占原來條款的1/3,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貫徹新思想、新理念。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精神轉化為法律規定,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等規定,為統籌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二是落實中央決策部署。這次修改深入貫徹中央文件的精神,增加規定了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報告、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公益訴訟等重要制度。三是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第一,強化黨委和政府的領導責任。這次修改明確了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的領導,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第二,明確了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規定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同時,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如果不太明確,法律規定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管部門。第三,壓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同時,要求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全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切實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四是強化新問題、新風險的防范應對。深刻汲取近年來的事故教訓,對生產安全事故中暴露的新問題作了針對性規定。比如,要求餐飲行業使用燃氣的生產經營單位要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且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礦山等高危行業施工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轉讓施工的資質,不得違法分包、轉包;還比如要求承擔安全評價的一些機構實施報告公開制度,不得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同時,對于新業態、新模式產生的新風險,也強調了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責任制,
圖解新《安全生產法》2021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