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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煤礦 安全生產 標準化考核 定 級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 推進 全國煤礦 安全生產 標準化工作, 持續提
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根據《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
必須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所有合法的生產煤礦。
第三條 考核定級標準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
及評分方法》(以下簡稱《評分方法》)。
第四條 申報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煤礦必須同時具備《評
分方法》設定的基本條件,有任一條基本條件不能滿足的,不得
參與考核定級。
第五條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3
個等次,所應達到的標準為:
一級 :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評 分 90 分 以上 (含,以下
同) ,井工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通風、
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采煤、掘進、機電、運輸 部分 的單項考核
評分均不低于 90 分,其他 部分 的考核評分均不低于 80 分 ,正常
工作時單班入井人數不超過 1000 人、生產能力在 30 萬噸 /年以
下的礦井單班入井人數不超過 100 人 ;露天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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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鉆孔、爆破、邊坡、采裝、運輸、排土、
機電 部分 的考核評分均不低于 90 分,其他 部分 的考核評分均不
低于 80 分。
二級 :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評分 80 分 以上,井工煤礦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通風、地質災害防治與
測量、采煤、掘進、機電、運輸 部分 的單項考核評分均不低于
80 分,其他 部分 的考核評分均不低于 70 分;露天煤礦安全風險
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鉆孔、爆破、邊坡、采裝、運輸、
排土、機電 部分 的考核評分均不低于 80 分 ,其他 部分 的考核評
分均不低于 70 分 。
三級 :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評分 70 分 以上,井工煤礦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通風、地質災害防治與測量、采煤、掘進、
機電、運輸 部分 的單項考核評分均不低于 70 分,其他 部分 的考
核評分均不低于 60 分 ;露天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
排查治理、鉆孔、爆破、邊坡、采裝、運輸、排土、機電 部分 的
考核評分均不低于 70 分 ,其他 部分 的考核評分均不低于 60 分 。
第六條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實行分級考核定級。
一級標準化申報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
部門組織初審,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考核定級。
二級、三級標準化申報煤礦的初審和考核定級部門由省級煤
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按照企業自評申報、
檢查初審、組織考核、公示監督、公告認定的程序進行。煤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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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部門原則上應在收到煤礦企業申請后的
60 個工作日內完成考核定級。
1. 自評申報。 煤礦對照《評分方法》全面自評,形成自評
報告,填寫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申報表,依擬申報的等級自
行或由隸屬的煤礦企業向負責初審的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 檢查初審。 負責初審的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
門收到企業申請后,應及時進行材料審查和現場檢查,經初審合
格后上報負責考核定級的部門。
3. 組織考核。 考核定級部門在收到經初審合格的煤礦企業
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申請后,應及時組織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
并在審核合格后,進行現場檢查或抽查,對申報煤礦進行考核定
級。
對自評材料弄虛作假的煤礦,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
部門應取消其申報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資格,認定其不達標。
煤礦整改完成后 方 可重新申報。
4. 公示監督。 對考核合格的煤礦,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
核定級部門應在 本單位或本級政府的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
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 于 5 個 工作日。
對考核不合格的煤礦,考核定級部門應書面通知初審部門按
下一個標準化等級進行考核。
5. 公告認定。 對公示無異議的煤礦,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
考核定級部門應確認其等級,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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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實行有效期管理。一級、
二級、三級的有效期均 為 3 年 。
第九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 達標 煤礦的監管。
1. 對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煤礦應加強動態監管。各
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應結合屬地監管原則,每年
按照檢查計劃 按一定比例對達標煤礦進行抽查。對工作中發現已
不具備原有標準化水平的煤礦應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產
標準化等級;對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煤礦應撤消其取得的安
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2. 對 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礦,各級煤礦安全生產標
準化工作主管部門應立即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產標準化
等級。一級、二級煤礦發生一般事故時降為三級,發生較大及以
上事故時撤消其等級;三級煤礦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