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
安全生產
基礎建設,深入
落實
“
管理
、裝備、素質、系統”四個要素并重原則,
持續推進煤礦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所有合法的生產煤礦。新建、改擴建、技改煤礦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考核定級標準執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
管理體系
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體系》)。
第四條
申報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的煤礦必須具備《管理體系》
總則部分
設定的基本條件,有任何一條不具備的,不得被確認為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煤礦。
第五條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3個等級,所應達到的要求為:
一級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
管理體系
考核加權得分及
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
井工煤
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超過
有關限員規定
的;
2.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滿1年、較大及重大事故未滿2年、特別重大事故未滿3年的;
3.安全生產標準化
管理體系
一級檢查考核未通過,
自考核
定級部門檢查之日起未滿1年的;
4.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組織生產被降級或撤消等級未滿1年的;
5.露天煤礦采煤對外承包的,或將剝離工程承包給2家(不含)以上施工單位的;
6.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或在安全生產聯合懲戒期內的;
7.井下違規使用勞務派遣工的。
二級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
管理體系
考核加權得分及
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
井工煤
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超過
有關限員規定
的;
2.
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滿半年、較大及重大事故未滿1年、特別重大事故未滿3年的;
3.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組織生產被撤消等級未滿半年的;
4.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或在安全生產聯合懲戒期內的。
三級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
管理體系
考核加權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第六條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
管理體系
等級實行分級考核定級。
申報一級的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
部門組織初審,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考核定級。申報二級、三級的煤礦的初審和考核定級部門由省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
管理體系
考核定級按照企業自評申報、初審、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進行。煤礦
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