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 80 號令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培訓等領域十部規章的決定》已經 2015 年 2
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5年7月 1日起施行。
局長 楊棟梁
2015 年5月 29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
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培訓等領域十部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實施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治安,國家安全生產
監督管理總局對涉及勞動防護用品、礦山救護隊資質、安全培訓、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食品生產企業、
中介服務組織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等方面的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決定:
一、對 2部規章予以廢止
(一)廢止《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2005 年7月 22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管理總局令第 1 號
發布)。
(二)廢止《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 2005年8月 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2
號發布)。
二、對 8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作出修改。
1.將第四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
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
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
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
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
和義務。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將第六條第二款移至第五章,單列為第二十四條,并修改為:“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
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 6個月內,必須經安全
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
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48 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16學時。”
4.將第十條第二款中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修改為“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
花爆竹、金屬冶煉等”。將第四款中的“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外”修改為“煤礦、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以外”。
5.將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修改為“煤礦、
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
6.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可以”修改為“應當”。
7.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
間不得少于 72 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 20學時。”
8. 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
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9.將第十九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堅持以考促學、以講促學,確保全體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還應當完善和落實師傅帶徒弟制度。”
10. 在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保證安全培訓
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11. 在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
全培訓計劃。”
12. 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由生產經
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
結果等情況。”
13. 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并修改為:“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
及其持證上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
“(二)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培訓以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況;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0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培訓等領域十部規章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