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資〔2022〕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應急管理局,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貫徹安全發展新理念,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投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我們對2012年印發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財政部 應急管理部
2022年11月21日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石油天然氣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冶金、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電力生產與供應的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四條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則:(一)籌措有章。統籌發展和安全,依法落實企業安全生產投入主體責任,足額提取。(二)支出有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需要,據實開支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三)管理有序。企業專項核算和歸集安全生產費用,真實反映安全生產條件改善投入,不得擠占、挪用。(四)監督有效。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內外部監督機制,按規定開展信息披露和社會責任報告。
第五條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可由企業用于以下范圍的支出:(一)購置購建、更新改造、檢測檢驗、檢定校準、運行維護安全防護和緊急避險設施、設備支出[不含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規定投入的安全設施、設備];(二)購置、開發、推廣應用、更新升級、運行維護安全生產信息系統、軟件
財資〔2022〕136號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