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國務院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七章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93號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已經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總理 朱镕基
2000年9月25日
(國務院2000年9月25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
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本
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
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
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
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
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
水平相適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
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
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
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
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對建設工程勘察、
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六條 國家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采用
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
法。
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
第七條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
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
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
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
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
計業務。
第九條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
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
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
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
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
受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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