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51號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
2012
年
3
月
6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駱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是指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等的總稱。
第三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可以與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一并進行。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實施監督管理,并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實施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第六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風險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其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一)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總局令[2012]第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