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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 安監總煤裝 〔 2011 〕 15 號 )
一、總 則
1. 為促進和規范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和管
理工作 , 根據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
通知 》( 國發 〔 2010 〕 23 號 ), 制定本規定 。
2. 本規定適用于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設計 、 建設 、
使用 、 維護和管理 , 并作為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煤礦井下緊
急避險系統建設 、 使用 、 管理等實施監督檢查和煤礦安全監
察機構實施安全監察的依據 。
3.煤礦企業是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的責任主
體 , 負責緊急避險系統 的 建設 、 使用和維護管理工作 。 各級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
統建設 、 使用 、 管理等的日常監管 。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負責對所駐轄區內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 、 使用 、 管
理等實施監察 。
二、緊急避險系統
4.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是 指 在煤礦井下發生緊急情況
下 , 為遇險人員安全避險提供生命保障的設施 、 設備 、 措施
組成的有機整體 。 緊急避險系統建設 的內容 包括為入井人員
提供自救器 、 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 、 合理設置避災路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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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制定應急預案等 。
5.井下 緊急避險設施是指在井下發生災害事故時 , 為無
法及時撤離的遇險人員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閉空 間 。 該設施對
外能夠抵御高溫煙氣 , 隔絕有毒有害氣體 , 對內提供氧氣 、
食物 、 水 , 去除有毒有害氣體 , 創造生存基本條件 , 為應急
救援創造條件 、 贏得時間 。 緊急避險設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難
硐室 、 臨時避難硐室 、 可移動式救生艙 。
永久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井底車場 、 水平大巷 、 采區 ( 盤
區 ) 避災路線上 , 具有緊急避險功能的井下專用巷道硐室 ,
服務于整個礦井 、 水平或采區 , 服務年限一般不低于 5 年 。
臨時避難硐室是指設置在采掘區域或采區避災路線上 ,
具有緊急避險功能的井下專用巷道硐室 , 主要服務于采掘工
作面及其附近區域 , 服務年限一般不大于 5 年 。
可移動 式救生艙是指可通過牽引 、 吊裝等方式實現移
動 , 適應井下采掘作業地點變化要求的避險設施 。
6.所有井工煤礦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
30 分鐘的自救器 , 入井人員應隨身攜帶 。
7.緊急避險設施的建設方案應綜合考慮所服務區域的特
征和巷道布置 、 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及特點 、 人員分布等因
素 。 優先建設避難硐室 。
8.緊急避險設施應具備安全防護 、 氧氣供給保障 、 有害
氣體去除 、 環境監測 、 通訊 、 照明 、 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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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 在無任何外界支持的 情況 下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 96 小
時 。
( 1) 具備自備氧供氧系統和有害氣體去除設施 。 供氧
量 不低于 0.5 升 /分鐘 ·人 , 處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 0.5 升
/分鐘 ·人 , 處理一氧化碳的能力應能保證 在 20 分鐘內將一氧
化碳濃度由 0.04% 降到 0.0024% 以下 。 在整個額定防護時間
內 , 緊急避險設施 內部環境中氧氣含量應在 18.5% ~ 23.0%
之間 , 二氧化碳濃度不大于 1.0% , 甲烷 濃度 不大于 1.0% ,
一氧化碳 濃度 不大于 0.0024% , 溫度不高于 35 攝氏 度 , 濕度
不大于 85% , 并保證 緊急避險設 施內始終處于不低于 100 帕
的正壓狀態 。 采用高壓氣瓶供氣系統 的 應有減壓措施 , 以保
證安全使用 。
( 2) 配備獨立的內外環境參數檢測或監 測儀器 , 在 突
發緊急情況下人員避險時 , 能夠 對避險設施過渡室 ( 艙 ) 內
的氧氣 、 一氧化碳 , 生存室 ( 艙 ) 內的氧氣 、 甲烷 、 二氧化
碳 、 一氧化碳 、 溫度 、 濕度和避險設施外的 氧氣 、 甲烷 、 二
氧化碳 、 一氧化碳 進行 檢測或監測 。
( 3) 按額定避險人數配備食品 、 飲用水 、 自救器 、 人
體排泄物收集處理裝置及急救箱 、 照明 設施 、 工具箱 、 滅火
器等輔助設施 。 配備的食品發熱量不少于 5000 千焦 /天 ·人 ,
飲用水不少于 1.5 升 /天 ·人 。 配備的自救器應為隔絕式 , 有效
防護時間應不低于 45 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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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各緊急避險設施的總 容量應滿足突發緊急情況下所服
務區域全部人員緊 急避險的需要 , 包括生產人員 、 管理人員
及可能出現的其他臨時人員 , 并應有一定的備用系數 。 永久
避難硐室的備用系數不低于 1.2 , 臨時避難硐室和可移動式
救生艙 的 備用系數不低于 1.1 。
10.所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都應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 。
其 他 礦井在突發緊急情況時 , 凡井下人員在自救器額定
防護時間內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 , 應建設井下緊急避
險設施 。
11.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建設采區避難硐室 。 突出煤層的
掘進巷道長度及采煤工作面推進長度超過 500 米時 , 應在距
離工作面 500 米范圍內建設臨時避難硐室或設置可移動式救
生艙 。
其 他 礦 井應在距離采掘工作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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