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53號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已經 2012年5月 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
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2年8月 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2002
年 10月8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楊棟梁 2012年7月 1日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為危險化學品事
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 以下統稱登記企業)生產或者進口
《危險化學品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登記實行企業申請、兩級審核、統
一發證、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
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記機構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 以下簡稱登記中心),承辦全國危險
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立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或者危
險化學品登記中心( 以下簡稱登記辦公室) ,承辦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
作和技術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登記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審核、危險化學品登記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管理與維護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以及危
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的動態統計分析工作;
(四)負責管理與維護國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咨詢電話,并提供24小時應急咨詢服
務;
(五)組織化學品危險性評估,對未分類的化學品統一進行危險性分類;
(六)對登記辦公室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全國登記辦公室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的培訓工
作;
(七)定期將危險化學品的登記情況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登記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對登記企業申報材料的規范性、內容一致性進行審查;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的統計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協助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登記培訓,指導登記企業實施危險
化學品登記工作。
第八條登記中心和登記辦公室(以下統稱登記機構)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工作人員(以
下簡稱登記人員)應當具有化工、化學、安全工程等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并經
統一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登記辦公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 3名以上登記人員;
(二)有嚴格的責任制度、保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和數據庫維護制度;
(三)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設施。
第三章 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
第十條 新建的生產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進口企業應當在首次進口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第十一條 同一企業生產、進口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按照生產企業進行一次登記,
但應當提交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信息。
進口企業進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按照首次進口制造商的危險化學品
進行一次登記,但應當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信息。
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多次進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只進行一次登記。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類別、象形圖、警示詞、危險性說明、
防范說明等;
(二)物理、化學性質,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外觀與性狀、溶解性、熔點、沸點等物理性
質,閃點、爆炸極限、自燃溫度、分解溫度等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業推薦的產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險特性,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其中,儲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對建筑條件、庫房條
件、安全條件、環境衛生條件、溫度和濕度條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時的
操作條件、作業人員防護措施、使用現場危害控制措施等,運輸的安全要求包括對運輸
或者輸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關運輸人員的傳遞手段、裝卸及運輸過程中的安全
措施等;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包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
中發生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傷等化學品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方法,應急咨
詢服務電話等。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提出申請;
(二)登記辦公室在 3個工作日內對登記企業提出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
通過登記系統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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