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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3 號
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經 2005 年 12 月 28 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2006 年 1 月 17 日公
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 提高從
業人員安全素質 , 防范傷亡事故 , 減輕職業危害 , 根據安全生產
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 )
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 、 行政法規和
本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
主要負責人 、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 , 熟悉有關安全生
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 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 , 掌握本
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 增強預防事故 、 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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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能力。
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
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監督本行業安全培
訓工作,并按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檢查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 。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 以下簡稱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 ) 按照各自的職責 , 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
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應當接受安全培訓 , 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
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煤礦 、 非煤礦山 、 危險化學品 、 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
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 , 經安
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取
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
內容:
( 一 ) 國家安全生產方針 、 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 、 法
規、規章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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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 、 安全生產技術 、 安全生產專
業知識;
( 三 ) 重大危險源管理 、 重大事故防范 、 應急管理和救援組
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
括下列內容:
( 一 ) 國家安全生產方針 、 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 、 法
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 四 ) 應急管理 、 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
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32 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12
學時。
煤礦 、 非煤礦山 、 危險化學品 、 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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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48 學
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16 學時。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安全培訓必須依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
實施。
非煤礦山 、 危險化學品 、 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
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由國家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
核標準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
煤礦 、 非煤礦山 、 危險化學品 、 煙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產經
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煤礦 、 非煤礦山 、 危險化學品 、 煙花爆竹等生產
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 , 必須由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實
施。
第十二條 煤礦 、 非煤礦山 、 危險化學品 、 煙花爆竹等生產
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經安全資格培訓考核
合格,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發給安全資格證書。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
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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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章 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第十三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 、 合同工 、 勞務工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號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