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煤礦建設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煤礦建設安全管理,規范煤礦建設程序,保障煤礦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促進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作以下規定:
一、落實煤礦
建設單位
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強化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職責
(一)明確建設項目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對建設項目安全全面負責,是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上級集團公司對建設項目安全承擔領導責任。建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二)建立建設項目統一管理機制。煤礦建設、施工、監理和設計單位應當建立信息暢通、優勢互補、統一指揮、反應靈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機制,建設單位必須對煤礦建設項目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建立安全、技術、工程管理機構,建立健全項目建設期間領導帶班下井等安全管理制度,按專業配足安全、技術人員,組織項目施工準備工作,加強對建設項目施工的監督管理。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
監理等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
明確各方的安全管理責任
,
并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建設單位要指派安全管理人員現場跟班管理,及時發現和處理建設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建設單位每半年要向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送
1
次工程進展情況。
(三)規范建設項目招投標。建設單位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項目核準文件等要求,做好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的招投標工作,不得規避招標、虛假招標、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招標人、非法轉包或違規分包,不得壓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價,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四)加強地質勘查工作。地質勘查單位必須取得與地質勘查工程相適應的資質,并對提供的勘查報告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項目有關的原始資料,地質勘查報告必須經過評審,達到相關規范要求,確保資源儲量、構造、瓦斯、水文、煤層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危險性等開采條件滿足煤礦設計、施工和監理的需要,并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對于資源整合項目,建設單位要向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資料,重點查清采空區分布區域、面積及積水、積氣等情況。
(五)做好煤層突出危險性評估工作。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礦井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0.3
米以上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煤層突出危險性應當由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甲級
關于印發加強煤礦建設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2〕1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