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 2號
《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
法〉的決定》已經 2019 年6月 24日應急管理部第 20 次部
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9年9月 1日起施行。
部長 王玉普
2019 年 7月 11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
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 2016年6月 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88 號公布,根據 2019年7月 11日應急管理部令
第 2號《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 <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
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
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突發事件應急
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 2013〕101 號),制定本辦法。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
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
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管理辦法》(國辦發〔 2013〕101 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
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
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
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行業、
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
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
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
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
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
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
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
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
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
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
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
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
保障措施。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
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
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
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
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
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
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
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
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
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
辨識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人民
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
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
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
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
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
國家應急管理部令 第2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