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3.020
D81
備案號:
MT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行業標準
MT/T
693
—
201X
代替
MT/T 693-1997
礦用無線電波透視儀通用技術條件
The general technical condition of the underground electromagnetic wave penetrator
送審稿
201
X-XX-XX
發布
201
X-XX
–
XX
實施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發布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型號、組
成與防爆型式
2
5
技術要求
2
6
試驗方法
4
7
檢驗規則
7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
前
言
本標準按
GB/T 1.1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要求進行編寫。
請注意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標準是對
MT/T 693-1997
《礦
用無線電波透視儀通用技術條件》的修訂,本標準替代
MT/T 693-1997
。本標準與
MT/T 693-1997
相
比主要變化如下:
刪除
GB3836.2-83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
隔爆型電氣設備“
d
”;
增加術語和定義(見
3
);
增加產品型號(見
4.1
);
更改“大氣壓力
86
~1
06 kPa
”為“大氣壓力
80 kP
a~1
10 kPa
”(見
5.2
,
1997
年版
3.2
);
增加
工作頻率“透視儀應至少具有
3
個可選工作頻率。”
(見
5.4.1
);
更改“頻率穩定度優于
5
×
10
-5
”為“工作頻率偏差≤
25 Hz
”(見
5.4.1
,
1997
年版
3.9
);
更改“輸出功率不小于
1W
,其輸出功率的誤差應不大于規定值的
10%
”
為“
具體發射功率由防
爆檢驗確定,其發射功率的誤差應不大于產品規定值的±
10
%。
”(見
5.4.2
,
1997
年版
3.9
);
增加“透視儀接收機靈敏度應優于
0.03
μ
Vrms
”(見
5.4.3
);
更改“透視儀接收機相鄰兩次的指示值絕對差應小于
0.5 dB
”為“透視儀接收機連續十次的測量值絕對差應小于測量范圍的
0.5%
”(見
5.4.4
,
1997
年版
3.10
);
更改“坑透儀應能連續工作
3h
”為“透視儀應能連續工作
5 h
以上”
(見
5.4.5
,
1997
年版
3.11
);
增加了“接收機顯示功能”、“接收機數據存儲功能”、“接收機數據傳輸功能”和
“選頻功能”要求
(
見
5.5
)。
本標準由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煤炭行業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煤科工集團重慶研究院有限公司、重慶大學、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燕清、胡運兵、李云波、康厚清、謝成梁、閻家光、康躍明、段中穩、張軍、許洋鋮、覃海明
礦用無線電波透視儀通用技術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