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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超能力組織生產是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的主
要原因之一,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規范
生產能力核定工作,保障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證照齊全、
有效的正常生產煤礦。
煤礦生產能力核定以具有獨立完整生產系統的煤礦(井)
為對象。一處具有獨立完整生產系統,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常生產煤礦(井),
對應一個生產能力。
第三條 煤礦生產能力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降低安全事故風險。
(二)依法行政、依法生產。
(三)鼓勵先進,推進技術創新和裝備升級。
(四)保持煤炭工業平穩運行和可持續發展。
(五)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
第四條 煤礦生產能力分為設計生產能力和核定生產
能力。
設計生產能力是指由依法批準的新建、改擴建煤礦和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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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技術改造項目設計確定,建設施工單位據以建設,竣工驗
收確定的生產能力。
核定生產能力是指正常生產煤礦,因地質、生產技術條
件、采煤方法或工藝等發生變化,致使生產能力發生較大變
化,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核定,最終由負責煤礦生產能力核
定工作的部門審查確認的能力。
煤礦生產能力是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確定的產量上限,是
煤礦依法組織生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實施監管監察的依據。
第五條 煤礦核定生產能力檔次劃分標準為:
(一)30萬t/a至60萬t/a礦井,以5萬t/a為一檔次。
(二)60萬t/a至300萬t/a礦井,以10萬t/a為一檔次。
(三)300萬t/a至600萬t/a礦井,以20萬t/a為一檔
次。
(四)600萬t/a至1000萬t/a礦井,以50萬t/a為一檔
次。
(五)1000萬t/a以上礦井,以100萬t/a為一檔次。
(六)400萬t/a以下的露天煤礦,以50萬t/a為一檔次。
(七)400萬t/a以上的露天煤礦,以
100萬t/a為一檔
次。
生產能力核定結果不在標準檔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則
確定。
第六條 生產能力核增幅度原則上不超過煤炭工業設
計規范標準設計井型規模2級級差。400萬t/a以下的露天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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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以50萬t/a為1級級差,400萬t/a及以上的露天煤礦和
1000萬t/a及以上井工煤礦以100萬t/a為1級級差。
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核增幅度可上浮1級級差, 一
井一面或實現智能化開采的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核增
幅度可上浮2級級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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