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釋義
3
月
6
日,
辛廣龍
局長針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組織了專題講座,基本上
按照國家安監局的解釋進行解讀的,其對存在異議、或者界定不清的內容進一步進行了明確。特別要注意,每一項重大隱患判定標準中,都具有具體、明確的定語、適用范圍,辛局長不主張對重大隱患判定范圍進行擴大。現將其重點
解讀的、與生產相關的內容進行了標注【紅色字體】,請各位認真學習、研讀!
第一條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國務
院令第
446
號
)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判定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于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
第三條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下列15個方面: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
四
)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
行;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層越界開采;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十一)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
(
十三
)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
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
十四
)
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
四
條
“超
能
力、超
強
度或
者
超定員
組
織生
產
”重
大
事故隱
患
,是
指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
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
(設計
)
生產能力幅度在
10%
以上的,或者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設計)
生產能力的
10%的;
【釋義】
“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
(
設計
)
生產能力幅度在
10%
以上”,是指
煤礦
(含井工和露天
)
全年的原煤產量,超出煤礦核定
(設計
)
生產能力的幅度
到達
10%及以上的;“月原煤產量大于核定(設計)
生產能力的
10%
”,是指煤
礦單月的原煤產量占到煤礦核定(設計)
生
山東煤監局局長辛廣龍解讀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條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