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73號
《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已經
2015
年
1
月
16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強化煤礦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護煤礦勞動者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各類煤礦及其所屬為煤礦服務的礦井建設施工、洗煤廠、選煤廠等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治理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以下簡稱職業病危害),是指由粉塵、噪聲、熱害、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導致煤礦勞動者職業病的危害。
第四條
煤礦是本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
職業病危害防治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源頭治理、科學防治、嚴格管理、依法監督的要求開展工作。
第二章
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
第五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煤礦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領導機構,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劃,明確職責分工和落實工作經費,加強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條
煤礦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機構,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職業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煤礦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年度計劃和實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六)職業病個體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日常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診斷、鑒定及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
(十三)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管理制度;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危害
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