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
和
生產效率,引導
和推動
煤礦企業加強
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智能化
建設
,研發應用煤礦機器人
,簡化生產系統,優化勞動組織,減少井下作業人數
,
從源頭上防控群死群傷事故風險,結合煤礦安全生產
情況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國所有的生產
、
建設煤礦(井工)。
第三條
本規定中的
礦井類型
及采掘工作面范圍
的界定
如下:
(一)災害嚴重礦井是
指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
復雜極復雜礦井
、
沖擊地壓礦井。
(二)
采煤工作面是指
包括工作面及
工作面
進、回風巷
在內的區域
;
掘進工作面是指
從掘進迎頭至工作面回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的區域。采掘工作面
限員人數不包括臨時性進出的煤礦
領導
及
職能部門巡檢人員。
第四條
礦井單班
作業人數
應
符合以下
規定:
生產能力
K
(萬
t/a
)
災害嚴重礦井(人)
其他礦井(人)
K
≤
30
≤
100
≤
80
30
<
K
≤
60
≤
200
≤
100
60
<
K
<
120
≤
300
≤
180
120
≤
K
<
180
≤
400
≤
200
180
≤
K
<
300
≤
600
≤
280
300
≤
K
<
500
≤
800
≤
400
K
≥
500
≤
850
≤
450
第五條
采煤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
應
符合以下
規定:
礦井類型
機械化采煤工作面(人)
炮采工作面(人)
檢修班
生產班
災害嚴重礦井
≤
40
≤
25
≤
25
其他礦井
≤
30
≤
20
≤
25
第六條
掘進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
應
符合以下規定:
礦井類型
綜掘工作面(人)
炮掘工作面(人)
災害嚴重礦井
≤
18
≤
15
其他礦井
≤
16
≤
12
第七條
煤礦企業應制定
井下作業限員制度,在采掘作業地點懸掛限員牌板,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布置人員位置監測系統讀卡分站,加強勞動組織管理,嚴格控制礦井和采掘工作面作業人數
。
災害嚴重礦井要制定減人計劃,明確減人目標,確保按期達到限員要求。
第八條
地方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
將煤礦執行限員規定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內容
,
強化監督檢查,
督促煤礦
企業認真落實煤礦井下限員要求
。
第九條
本規定施行之日起,
對未達到本規定要求的煤礦
,
不予
核增生產能力;對
一年內仍未
達
到本規定要求的煤礦,
不予
核增生產能力、
不予通過一、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
對兩年
內仍未
達
到本規定要求的煤礦,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
第十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和沖擊地壓礦井,采
掘
煤礦井下作業人數規定